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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了。



沒有誰對誰錯,
就只是單純的觀念不同吧!

我想我還是屬於傳統的觀念:
認為若是在乎一個人,
當決定要做甚麼事情的時候,
應該把對方列入考量因素之一,
並不是以對方的意見為意見,
只是要考慮對方的感受。

他的話就是所謂西方思想吧?
若決定做某件事情的時候,
優先考量的是自己的感受,
對方的感受並不在考量範圍內。

嗯...我了解他的點,可是無法接受。
若是有關公事就算了,
但若是私事一樣不把對方感受列為最優先,
那...對方到底算什麼呢??

一時之間很難說清楚,
不過,就這樣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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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umoresk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